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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转基因食品须标示“转基因”字样

作者: 编辑 来源:互联网 发布时间:2020-08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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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,食品标识上应显著标示“转基因”字样。此外,“零添加”“特供”“特制”“特需”等词语也不允许出现在食品标识上。为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,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

  拿到一包食品,翻来覆去找不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情况偶有发生;好不容易找到了生产日期,字迹却又模糊不清。今后,这样的情况将被明文禁止。

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底该标在哪,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,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,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;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,文字应当清楚。生产日期、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。食品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,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标注到小时。

  ●食用盐是否“加碘”应在包装上明确标注

  转基因食品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,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,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,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“转基因”字样。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,就不得以“不含转基因”“非转基因”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。

  此外,食用盐加碘、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,也需要明确标注。食用盐加碘的,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“加碘”字样并标明碘含量;食用盐未加碘的,应当标注“未加碘”。而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,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“复原乳”字样。

  ●食品标识不得强调适合儿童老人等特定人群

  征求意见稿提出,没有法律法规、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,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、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、儿童、老人、孕妇等特定人群。

  哪些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上?明示、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的;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,以“不添加”“零添加”“不含有”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;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;使用“特供”“特制”“特需”“监制”等词语介绍食品的,这些均被“明令禁止”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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